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 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 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 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及公司 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 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半年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 期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各项 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 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 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明确公 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 各专门委员会和总裁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 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替履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内,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 大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有责任 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并 承担相应责任。在信息未公开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 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 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 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给予配合和协 助。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定期报告基 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资金中心、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 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提请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提前将定期报告文稿 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起草定期报告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裁审核,董事长签发,向深交所报送审核后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必要时 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3.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如需)、总裁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 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如需)、总裁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 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 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 明时,公司应及时答复深交所,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刊登补充 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 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公司总裁 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和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 所并披露。已披露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 报等相关文件时,按照公司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流转、 归档程序。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 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 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 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前 述信息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款第(一)~(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公司需要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 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协议,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不对外泄露内幕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如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 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时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的信息公告涉及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记录及其他报备 文件和资料,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其他部门 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 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 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导致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置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 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 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 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但未及时披露或者不履行承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 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 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发布的《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制度》、2021年8月19日发布的《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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