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公司战略发展管理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 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在发展战 略和投融资方面的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 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 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 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 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对需提交董事会的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暨环境、 社会及治理报告(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 任报告方面的提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内容: 1.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2.建设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 3.审批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 4.审批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5.组织开展重大社会责任工作。 (七)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预防公司重大 法律合规风险,承担有关法治合规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 职责; (八)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 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战略发展管理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 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 略; (二)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 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 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新项目进 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 中介机构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及归 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做好与环境、社会及治理工 作相关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工作,并在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 中负责协助提供所需资料及数据。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与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以及和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工作有关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战略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战略发展管理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 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 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 委员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要求战略发展管理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战略发展管理部门保存。会议记录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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