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2:48 中财网
原标题:冀东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相关资料的准备
工作,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提名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
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非独立
董事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物
色、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三)若本委员会拟向董事会提议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
事,应该列明本委员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
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
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
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
会审议。

控股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
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
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
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管人员列席会议,亦可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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