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构成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和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 一致。任期届满前,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专门会议成员资格;公司新选举的独立董事自动成 为专门会议成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权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审批通过 会议文件后,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特 殊情况,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专人送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为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意见;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 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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