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理人员的 工作,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 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 第三条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任职期 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四条经理层成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统称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公司经理层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理助理若干名、总法律顾 问一名,经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董事会 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可以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聘任无效。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任 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经理人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三)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并提交相 关简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四)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 并提交相关简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五)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应 根据其在任期内的业绩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六)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经理提交书面报告,经经理同 意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七)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 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聘其职务。 第八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 细则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 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经理层的职责 第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经 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 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经理职务;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时 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标 准的交易事项; (九)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计划内,决定公司银行贷款 等融资事项; (十)决定公司对外签署经营业务合同; (十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百分之十的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对关于一般交易、关联交易、减值准备等审 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 书和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分工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 由经理作出决定。副经理、经理助理协助经理工作,对经理 负责。 (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 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公司法治工作,分工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 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经理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经理必须根据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资金运行情况、盈亏情况、投融资情况 和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重大的事项等。经 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经理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职工 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 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经理办公会是经理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研 究和部署工作的会议。其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一)制定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 (二)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当期具 体方案; (六)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八)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 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决定对所属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注 销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九)经理认为应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经理办公会由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经理因 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 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经理办公会由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组成,并通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其决定是否派员参 加。根据需要,可安排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 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两次。如 有特殊或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在未征集到议题或出席 人员不足应出席人员的半数时不召开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提请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由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协调并审核后报办公室专人,整理汇总后报经理同意。 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 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署;经协调仍 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领导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 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经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经理办公会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和 重要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三条经理办公会纪要由办公室专人起草,经理签 发并决定发放范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 及时公开。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决定某一方面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与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具 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 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对会议 决定事项建立台账,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季度 书面向经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出席经理办公会,向 经理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列席办公会,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五章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理应定期书面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分 为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理应向董事会年度报告以下工作: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情况及董事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经理特别报告包括: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决议会影响公司利益时,经理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遇有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目 标时,应向董事长报告; (三)遇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出 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列明事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章程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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