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2025年10月)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定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唐山冀东 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因职务关系可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以下简 称“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证券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中记 载于信用账户的公司股票)、以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票、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 具)及可转换成公司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下合称“公 司证券”)。 第四条 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进行证 券交易;不得利用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建 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泄露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章证券交易前置程序 第五条 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秘书以及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各位参会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 董事代表,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七条 上述人员有关股票买卖的书面通知发出后,董 事长或其他有权确认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上述人员 收到回复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 知,作为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的证明和依据。 第三章禁止交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未办理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证券交易前置程序前;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证券交易的期限内(例 如,管理层拥有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任何公司股价敏感信息 的期间内);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条前款所列的期间内以及管理层拥有公司尚未正 式披露的任何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期间内,管理层的配偶、 父母、子女或代理该等子女(不满十八周岁)不得进行公司 证券的交易行为。在前述期间外,管理层的配偶、十八周岁 以下子女或代理该等子女进行公司的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并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 证券后,应根据监管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申报程序, 并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 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 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 容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向管理层做出书面查询,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是否遵守了本办法。如有不遵守的情况,说明详 情,并阐释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第五章持续督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证券及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的日常 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 真学习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 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发生 变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亦应及时组织相关规则的学习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交易公司证券违反本办法,或 者通过其他安排规避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其他相关规则规 定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证 券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知道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就违规行 为作出说明并提交上述监管机构备案,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违反本办法,除非责任人提供充 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公 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建议 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所得,由公司董事 会依法收回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 规定内容比法律法规规定更严格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 办法与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更新后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 易通知》 附件: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通知
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