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2:50 中财网
原标题:冀东装备: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冀东装备”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
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授权,是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
范围内,将《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经理代为行
使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合规和风险控
制要求,严格控制授权事宜,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临时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
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切实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
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相统一。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董事会在《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
内对包括且不限于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或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内部技改技措基建项目、土地竞买、对外捐赠等事
项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
决策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规定的授权事项负面
清单所涉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六条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临时授权。一般授
权是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中
董事会授予经理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
时的授权。

第三章授权程序
第七条一般授权事项,由《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
定授权事项,《经理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
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如
需)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
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
当召开执行委员会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
经理决策事项,经理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条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当根据
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
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
系时,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
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授权监督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
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
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
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
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
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
整或终止: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
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重大越
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
他董事会认为应当终止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终
止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发生授权调整或终止时,公司应及时拟订授
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
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董事长、经理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
的,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
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
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
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五章授权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
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
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
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
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
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至少每年度定期董事会上向董
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授权对象在决策或执行授权事项时,未履职
或未正确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产
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
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
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章程》规
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组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董事会工作部门是董事会授权管
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
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章程》及其附件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章程》
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其他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设立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职权,指法律、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等外部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及其
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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