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2:52 中财网
原标题:冀东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法人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
内幕交易。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
(五)其他境内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在不违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
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和
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
式及其变化、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
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会的安
排和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咨询电话、邮箱及网站
第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专人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
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网站,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可以在官
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节互动易平台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
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
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
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
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
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
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路演及接受参观、调研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如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
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如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监管机构管理
规定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第六节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三十七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本章第五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
访,参照本章第五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
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门反馈,从而预
防并在必要时使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
事件带来的媒体负面效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
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工作部门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
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及
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及控股
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
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有涉及投资者关系的对外信息披露
应遵循统一尺度。

公司信息披露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涉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的非正式公告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生产、施工现场参
观,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
极配合,陪同人员应事先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保密规定,在有关信息
正式披露前予以泄露的;
(二)未经明确授权,代表公司发表可能导致公司股价
发生较大变动言论的;
(三)由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受到监管
机构处罚的。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岗撤职,
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
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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