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3: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神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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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专业审计督促,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中心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在确保全体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 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中心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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