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00254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42:40 中财网
原标题:金新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两人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成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参会的提名委员会成员无异议或者情况紧急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者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或者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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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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