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002548):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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