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相应调整组织架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2、对《公司章程》各条款中仅包含上述第1项描述修订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章节标题及标点符号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等内容将不再逐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
| | |
|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对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
| | |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
| | |
| | |
| | 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
回其股本;
… |
| | |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
降职降薪、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
| | |
| | |
| | |
| |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
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
降职降薪、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
| | |
| | |
| | |
| | |
|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提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条款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以及报酬和支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 |
| | |
| | |
|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以及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不
含职工代表董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 | |
|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 | |
| | |
|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
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 第一百〇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
| | |
| | |
| | |
| | |
|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
三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积极推
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
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为由推卸责任;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七)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
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 |
| | |
| |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
名。 |
|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 | |
| | |
| | |
| | |
| | |
| | |
|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
| | |
| | |
| 审议程序规定。
(四)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定。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书面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书面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
| |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
| |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
| |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
| |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
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
| …
(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公司因前述本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如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监
事会应当对变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审核。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 …
(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
事会制定。如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措施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
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传真
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传真或公
告形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媒体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
| 人,并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媒体上公
告。 | 人,并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
息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不应当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
| |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
| |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第(二)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确定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人员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算组进行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
信息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财产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