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301668):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02:46 中财网
原标题:昊创瑞通: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或通过司法程序冻结股份。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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