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301668):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02:53 中财网

原标题:昊创瑞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68 证券简称:昊创瑞通 公告编号:2025-006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1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00,000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17日出具的“天健验〔2025〕8-14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2,1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10,000,000.00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09”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4至42层101内A座908”,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5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结合《公司法》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见附件。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将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为了保证上述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章程修订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章程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特此公告。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 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79903098XG。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 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79903098XG。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通过,并于【】年【】月【】日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00,000股,于2025 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昊创瑞通 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HCRT ElectricalEquipment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昊创瑞通 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HCRT ElectricalEquipment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 环西路16号3号楼609。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 西路2号院1号楼-4至42层101内A座 908;邮政编码:10006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驱动、 质量为本、客户至上、专注主业、追求卓越。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驱动、 质量为本、客户至上、专注主业、追求卓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产 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橡胶 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通讯设备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智能输配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线、 电缆经营;橡胶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 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计量技术服务;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 集成电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计量技术服务;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认购 序 发起 股份 持股 出资方 出资时间 号 人 数(万 比例 式 股) 段友 净资产 1 3,120 39% 2020.8.31 涛 折股 张伶 净资产 2 2,640 33% 2020.8.31 俐 折股 王敬 净资产 3 1,120 14% 2020.8.31 伟 折股 王会 净资产 4 240 3% 2020.8.31 和 折股 5 李永 160 2% 净资产 2020.8.31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认购股 序 发起 持股 出资方 份数(万 出资时间 号 人 比例 式 股) 段友 净资产 1 3,120 39% 2020.8.31 涛 折股 张伶 净资产 2 2,640 33% 2020.8.31 俐 折股 王敬 净资产 3 1,120 14% 2020.8.31 伟 折股 王会 净资产 4 240 3% 2020.8.31 和 折股 净资产 5 李永 160 2% 2020.8.31 折股             
               
         序 号发起 人认购股 份数(万 股)持股 比例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
         1段友 涛3,12039%净资产 折股2020.8.31
 1段友 涛3,12039%净资产 折股2020.8.31        
         2张伶 俐2,64033%净资产 折股2020.8.31
 2张伶 俐2,64033%净资产 折股2020.8.31        
         3王敬 伟1,12014%净资产 折股2020.8.31
 3王敬 伟1,12014%净资产 折股2020.8.31        
         4王会 和2403%净资产 折股2020.8.31
 4王会 和2403%净资产 折股2020.8.31        
         5李永1602%净资产 折股2020.8.31
 5李永1602%净资产2020.8.31        

     折股   6石振 良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6石振 良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7熊丽 如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7熊丽 如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8陈晓 虎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8陈晓 虎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9曹晓 飞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9曹晓 飞801%净资产 折股2020.8.31         
         10北京 鼎盛 盈科 科技 中心 (有 限合 伙)4005%净资产 折股2020.8.31 
 10北京 鼎盛 盈科 科技 中心 (有 限合 伙)4005%净资产 折股2020.8.31         
         合计8000100%----  
                
 合计8000100 %----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之前,公司 的股份总数为8,2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均为普通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之后,公司股份总数 为【】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认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审批程序以及审议程序的对外担 保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经审 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 罢免。(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审批程序以及审议程序的对外担 保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经审 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 罢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 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 求之日计算。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 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集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或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 证号码;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 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删除
  
  
  
  
新增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所述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 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 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 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 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 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 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 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 事予以监督。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 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 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 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 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 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 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 有前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 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 行投票。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 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 的当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会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新增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名权限及程序 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 职能力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第九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 任。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为其 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八)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董 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职责。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 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 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董事的忠实、勤 勉义务履行职责。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 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均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均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 成补选。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 然有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 务。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应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 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删除
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 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 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 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 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删除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 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 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 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在股东会的 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 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根据谨慎授 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本条第(六)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 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 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和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 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和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 一十四条的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 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放弃 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 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 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 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 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 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 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 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 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且达到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第一百一十八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且达到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 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审计 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 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一十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一百二十条标 准。 已按照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一百二十二 条标准。 已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由公司 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 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 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 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 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 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 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涉及委托事项表决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 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涉及委托事项表决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 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 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十一)项关于勤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非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非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报董事会批准,制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第一百五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 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 履职能力。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删除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删除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 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 限为10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 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 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 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 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 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 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保持公司财务稳 健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 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 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 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 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 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 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 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 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 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送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经济参考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做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条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〇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五)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五)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失效。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失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