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300702):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大于 3%以上,或绝对金额大于 6,000万; (二)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大于10%以上,或绝对金额大于 1,000万元; (三)涉及直接财产损失大于 1,000万元以上; (四)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需要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七条(一)至(三)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颁发并适用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少于”、“超过”、“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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