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青岛城市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 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 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相关 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 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 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 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 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 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 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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