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6:55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
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青岛城市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
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党委、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
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或具有控制关系的公司。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决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
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
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
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
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
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经营生产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
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章程》和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权下有权调动、使
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为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等。

(一)“三重一大”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按照决策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进行决策,属
于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属于
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股东会权限的,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决策形式为现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采取非现
场会议方式的,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上述决策,均应形成正
式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三)“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
究,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规范的论证程序,参与决策人员就决
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 需经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议题,
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
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为本制度组织实施的主
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
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事
项的表决。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
泄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协助上级纪
检监察部门做好“三重一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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