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6:56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城市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为广大投资
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服务,以期在投资者
与公司之间建立和谐、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
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或路演;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或邮箱;
(五)网络互动平台;
(六)业绩说明会;
(七)现场参观或调研;
(八)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
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
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积极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
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
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
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等有
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和业务资料,协助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
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视情况做
必要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
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
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
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持续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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