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 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 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 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 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 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 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 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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