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6:58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青岛城市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
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
围,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
秘密的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
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信息的
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
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
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
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
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负责
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
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
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公司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
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
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
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后,公司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指标和数据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相关备查文件应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备案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
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
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章节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等重大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
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
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
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
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单笔诉讼和仲裁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披露标准,但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金额的,也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
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
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
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编制的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稿的定期报告在指定时间、
指定媒体上发布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确保重大信息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呈
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立即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
关信息和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续如有相关进展,也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
披露。

(五)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
相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
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
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
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
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
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
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
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
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其联系人、联
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及时与其
取得联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
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
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
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
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
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官网、官微、内
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
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将视情节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按国
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
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信息披露文件,是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通过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报送的各类报告和文件。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五)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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