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6:59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
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
关专业团队;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
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
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
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
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
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
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保
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
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
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
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
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
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度报告;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
供便利;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
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
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
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
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
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监
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
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
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通
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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