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 战略规划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引领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持续推进 董事会建设,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 订、规划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务实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4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主任委员 协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 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战略发展部。 有关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基于公司中长期总体战略目标,定期对公司未来 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 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态势分析、战略方向谋划、战略实 施管控、战略项目推进;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及委员会安排,组织相关单位或 部门就需讨论和审议的重大问题提供会议所议事项资料,并 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提请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审核委员会所议事项及资料的合规 性; (三)列席日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审 定会议议案和签发会议通知;负责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的留 存,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四)根据委员会会议要求,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提 出战略策略,提供解决方案;取得委员会及董事会相关授权, 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 (五)做好委员会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衔接,搭建体现 董事会意志、引领发展方向、指导工作实践需要的战略管理 体系;拟订战略管理相关制度,打通“战略-规划-预算-执行 -评估”战略管理链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 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书面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资料应 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如有关系公司战略发展的合理建 议,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 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 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战略委员会应当对 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 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 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 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 议。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除非经过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 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 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保存 期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本规则 如需修改,由战略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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