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7:02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
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
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
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
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
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
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
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
息。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
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
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
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
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
行披露。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
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
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
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
性陈述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
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
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合理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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