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002550):千红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11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便利,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前期准备 工作,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个月内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每个季度结束后 15日内,提交季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告; (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不定期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召开一次,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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