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002550):千红制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09年9月3日和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第四条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为决策提供建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 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 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 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 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 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 名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投资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 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 资建议,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 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 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审计委员会,接受审计委员会会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 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高管人员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 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 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如有)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 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 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 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 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规 则中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条款,自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并上市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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