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查阅。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 务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 注3: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6: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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