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3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5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6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7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8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10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11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12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 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 导。 第13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14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15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16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18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19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20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21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22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23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 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24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25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26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27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28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情况。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29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30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31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32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33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34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深交所 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35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36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 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37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38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 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39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 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40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41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42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 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 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43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44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投资者 关系总监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45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46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47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48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 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49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50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 制度。 第51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52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