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00082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 合。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党组织委员,应当按照党组织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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