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47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不适用独立董事。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薪酬挂钩。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九条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建立不同的基本年薪序列,分别设立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不浮动,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利润完成率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四章薪酬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层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净利润指标和个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为: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净利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其他指标为:董事会确定的个人绩效工作。

第十五条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结束后60天内,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七条基本年薪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考核薪酬由公司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董事会核准后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发放。发放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其任职时间的长短(每年按12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

第十八条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做出评价意见,测算出年度绩效考核薪酬数额。

第十九条考核年度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酌情扣减或取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

(一)经营层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取消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二)经营层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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