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47 中财网
原标题:TCL智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五)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定期报告披露的窗口期或信息披露敏感期开始前,证券部负责及时以邮件、通讯或书面的方式对公司的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醒,证券部负责对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登记(如有)。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金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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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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