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数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12:04 中财网
原标题:南网数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声 明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数字”、“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 9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11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五、发行人的股东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 14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4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1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 21
九、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24 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9

第一节 机构、保荐次证券 表人、项
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赵海明、陈春昕王克春
如下: 
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 
协办人 
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 
如下: 
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情况 
保荐工作 
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900.SH)为 A股上市公司,其持有发行人 10,945.945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05%。招商证券存在通过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其他重要关联方包括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3035.SZ)、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48.SH)、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600995.SH)等 A股上市公司,招商证券存在对该等公司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

综上,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商证券为 A股及 H股上市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正常、少量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招商证券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IPO保荐主承销项目(含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设置两个立项时点。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项目立项申请;在辅导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项目组需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后方可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名立项委员参会,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2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 IPO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公司内控部门可以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拟申报项目须经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的全体有效表决票的 2/3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二)本保荐机构对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25年 6月 1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 4月 2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 2025年第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网数研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5年 5月 1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网数研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九名董事,其中三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22年至2025年6月,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由2022年12月31日的400,425.56万元增长到 2025年 6月 30日的 788,544.19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良好,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6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0,924.08万元、36,825.47万元、56,160.23万元及 696.98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32.90%,流动比率为 2.53,速动比率为 1.76。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已经聘请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发行人已经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的前身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鼎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 2017年 3月 31日,于 2023年 12月 6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名董事,其中 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查阅和分析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公开信息查询及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公积金、环保、海关、人民银行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公开信息查询,获取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含 10%)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70,270.2696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47,694.75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二)市值及财 行人本次上市 利润均为正, 。 司最近两年 .83万元,扣 .47万元、56,1 元,且最近一 上,发行人符 、发行人的 基金管理人 据中国证监会 金监督管理暂 等相关法律法 通过核查发行 官方网站等方 至本发行保荐 理人已按照规 :指标符合 择的上市 计净利润 属于母公 非经常性 0.23万元, 净利润不 《上市规 股东符合 登记和基 于“请保 办法》及《 履行登记备 非自然人 对发行人 出具之日 履行私募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准为《上市规则》第 2.1.2条 低于 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于 6,000万元,符合上述标 》规定的上市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备案办法(试行)》规 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东的章程及工商资料、查询中 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股东南网能创属于私募 资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
股东名称基金编号管理人名称
南网能创SNC779南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根据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保荐机构特对发行人以下风险做出提示和说明: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能源行业,客户主要是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10%、89.18%、91.42%及 91.83%,其中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南方电网的销售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16%、84.93%、85.88%及 84.75%,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对单一客户南方电网存在重大依赖但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这与公司下游客户的竞争格局和市场集中度有关,符合电力能源行业的运营特征;公司长期服务于电网数字化转型,与南方电网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向南方电网销售具备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新客户,非关联方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35,804.27万元、58,780.00万元及 83,272.32万元、23,318.47万元,非关联客户销售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波动、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导致竞争激烈程度提高、因各种原因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及投标资格受到限制、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及新技术不能得到主要客户的认可等,则公司来自于主要客户的收入及毛利将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公司对非关联方客户拓展进度放缓或收入增长速度不及南方电网,将会进一步增加公司对单一客户南方电网重大依赖的风险。

(二)关联销售占比相对较高的风险
南方电网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对南方电网等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532,820.94万元、364,666.96万元、525,699.93万元及 132,451.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0%、86.12%、86.33%及 85.03%,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占比相对较高。

公司与南方电网等关联方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并积极拓展新客户,关联销售占比呈下降趋势。若南方电网等关联方未来电网数字化建设或改造进度放缓、因公司技术或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公司被替代,或者业务需求发生了不利于公司的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力能源等行业,受客户需求及内部采购计划的影响较大,客户通常采用年度预算管理制度,一般在上半年进行项目预算审批,下半年组织实施采购,交付验收工作多集中于下半年。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7%、81.87%和 78.59%,占比较大。

鉴于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交付及验收多集中于下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使得公司存在不同季节利润波动较大、甚至出现个别季度亏损的风险。

(四)技术和产品迭代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在数字电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设备等相关产品和服务领域共形成了 27项核心技术。目前,公司相关领域的竞争对手也在同步加大技术投入,推动行业技术水平的发展。若未来公司技术和产品的迭代速度跟不上行业发展水平或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将受到削弱,进而错过行业发展的机遇。此外,人工智能、AI大模型等信息技术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发展,迭代周期不断缩短,迭代速度不断加快,虽然公司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沿技术领域,但未来行业若出现重大技术变革,公司自身人才储备、研发能力等未能匹配技术快速发展要求,或者公司研发方向出现错误,仍可能导致公司技术创新性及核心竞争力出现下降,进而可能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技术泄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拥有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一共拥有1,475项境内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1,242项,同时拥有 2,19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核心技术人员 9名。如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知识产权泄密或者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智能设备采取外协生产和软件开发中部分非核心环节采取劳务外包的风险
在智能设备方面,公司不从事智能设备的生产,专注于智能设备的软件开发、硬件定制化设计、物料选型、样机试制和小试验证等核心环节,具体生产环节由外协企业完成;在软件开发环节,公司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考虑,结合软件开发行业的普遍性做法,公司聚焦于软件核心开发环节及内容,将软件开发中的辅助性、简单重复性等的非核心内容交由劳务外包商实施。

若外协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加工工艺下降,及公司对劳务外包商的管理存在漏洞,将会导致公司的智能设备产品及软件产品存在延迟交付或质量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08,298.47万元、206,865.93万元、154,021.05万元及 133,258.66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 27.07%、19.12%、12.86%及 11.34%。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电力能源等行业的中大型客户,客户拥有较高的资信和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较低。若宏观经济或行业发展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可能导致回款周期增加甚至无法回收货款,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包含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分别为 126,931.87万元、194,112.36万元、196,317.08万元及 282,702.7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 16.50%、17.94%、16.39%及 24.06%。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可能继续保持增长,如果合同执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存货面临跌价损失风险。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对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若国家未来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复审未通过,导致公司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建设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的风险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正在实施的重要在建工程类建设项目有 7个预算投资金额约 25.82亿元(已投入约 7.15亿元,尚需继续投入约 18.67亿元),项目达产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服务能力,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在建项目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定资产到实际产生效益需一定周期,期间可能受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迭代或客户需求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产能释放进度或收入确认晚于预期。若项目投产初期产能利用率不足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短期内可能无法覆盖固定成本,直接影响盈利水平。

项目规划基于当前市场对数字化解决方案的需求预测,若下游电力能源等行业投资放缓,或竞争对手加速产能扩张导致供需失衡,可能引发价格竞争,压缩项目边际收益。如果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大幅增加而新增的折旧和摊销金额,公司将面临因折旧费用大量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降的风险。

(十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68,625.21万元、423,446.96万元、608,972.26万元及 155,770.40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0,924.08万元、36,825.47万元、56,160.23万元及 696.98万元,2023年经营业绩有所下滑,2024年公司恢复稳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0.90%、32.89%、30.08%及 33.09%。公司收入及毛利率受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变化、公司技术先进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未来国家的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技术、客户响应速度、产品品质等因素未能满足客户技术发展方向的需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客户要求大幅降价或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激烈导致价格下降;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再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下降等,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向电网以外行业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虽已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传感器、电鸿物联感知设备等领域形成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并积累了丰富的数字化转型技术经验,但由于电鸿物联感知设备等产品在电网以外能源领域全面推广需要一定的培育周期,可能因电网外部市场投资计划变化、市场认可度不足、产品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业务增长不及预期。此外,其他行业领域对技术的需求与电网领域存在差异,公司跨行业技术迁移能力若无法及时提升,可能错过行业发展窗口期,影响在新领域的市场布局。

(十三)经营资质不能续期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资质主要包括 CMMI5级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等。该等经营资质中多数存在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满后,公司需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对延长有效期的重新审查。若公司未能在上述经营资质登记有效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将可能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相关业务,进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四)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为数字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南方电网。本次发行前南方电网间接控制公司 85.00%股份,本次发行后南方电网仍将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控股股东或间接控股股东仍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任命等事项施加影响,其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不一致,进而对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毛利率波动或持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为 30.59%、32.65%、30.06%及 33.18%,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数字电网物联感知设备毛利率为 47.28%、44.81%、37.09%及 38.97%,数字基础设施毛利率为 36.78%、32.86%、24.34%及 30.87%,毛利率有所下滑,主要受行业竞争加剧及个别项目影响。

若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产品技术发生迭代或下游需求减少,且公司未能在技术研发及产品性能方面保持竞争优势,或无法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盈利能力减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六)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于电力能源等行业。电力能源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受经济增长周期性波动及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未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宏观政策及产业规划调整、以及我国经济增长和结构性调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些宏观经济及政策因素将影响全国电力能源领域的需求及投资规模,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七)行业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需加快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国家相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电力能源行业投资建设、电网需求侧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为电力能源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目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等电网企业持续加大数字化领域的投资规模。如果由于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停滞等原因使得电力能源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及发展放缓,甚至下滑,将对公司的市场需求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背景下,电力能源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正迎来快速发展期,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该领域,导致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竞争加剧,若公司无法及时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提高产品及服务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则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十九)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偏好、公司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出现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等情形,应当中止发行;若公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或将面临发行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深圳先进数字能源技术研发基地及技术交付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整合业务板块,建设一处统一的研发用房,项目意向地块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客运中心城市更新单元 02-01地块。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数字平台公司已通过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供地相关政策要求的遴选,土地已完成前期拆迁补偿及收储程序。若供地工作受政策等因素影响未能顺利开展,则存在无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股本、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可能无法与净资产实现同步增长,并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被摊薄,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服务电力能源行业数字化建设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电网数字化、企业数字化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紧密贴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展现出高度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国家高度重视电网数字化、企业数字化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电力需求的持续增长和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数字电网建设和电力能源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面临着巨大的市场规模机遇,下游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为公司业务发展及营收规模的增加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公司所处的数字电网领域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数字电网建设和电力能源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撑,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存在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招商证券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3年,持有编号为 11010032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负责人为刘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保荐机构整理该项目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本次服务的定价方式根据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议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已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70%费用。招商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2、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招商证券已聘请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8年,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682029002W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负责人为孙新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等。本次服务的定价方式根据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议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已向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支付 50%费用。招商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招商证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年,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G34782924R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负责人为高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发行及承销见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本次服务的定价方式根据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议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柒万捌仟伍佰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尚未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招商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综上,上述聘请行为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股改验资机构、信息系统独立性及有效性评估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改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年,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费用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定价,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项目提供项目相关的底稿整理及申报文件制作等服务。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年,注册资本 4,216.01万元。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定价,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咨询、网上路演等服务。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年,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的费用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询价定价,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综上,发行人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信息系统独立性及有效性评估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改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具体约定。针对本次发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优先顺序、分配条件、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等相关事项,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网数研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约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经理层拟订,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6、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
1、利润分配计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等参见本发行保荐书“九、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之“(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计划的制定依据和可行性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计划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制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严格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规划系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行业且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具备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具有可行性。

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授权赵海明、陈春昕两位同志担任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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