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300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行职权,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聘任的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其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240,000元/年(税前)。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并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年度报告一同披露。 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为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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