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603121):华培动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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