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603121):华培动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17:4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培动力:华培动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起到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内容包括:(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包括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履职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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