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0029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责有: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信息和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公司应当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有:(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批准披露。 (五)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资本运作的需要或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以公开方式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安排到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传真、信函、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日常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答复投资者问题时必须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将视情况考虑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预约前来调研或采访,原则上应有书面预约,书面预约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相关人员预约前来公司调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前款人员到公司后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 2),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要求拜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及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根据《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来访预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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