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603229):奥翔药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制主要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离。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并负责交易额度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定期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多市场多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比较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额度。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时应当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止亏平衡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以及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专门人员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内部审计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在报告之后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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