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山东出版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 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 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 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 能力; (五)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的;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 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 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 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未完成本细则第十二条所述报告、公告义 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 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证券法 律部为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 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和时 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 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 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 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 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 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查阅: 1. 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 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 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 说明; 3.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 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 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对议案做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规定,负责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二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 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 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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