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山东出版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 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 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 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应注 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 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 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 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达不到《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 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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