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山东出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产生与考核程序,优化 董事会的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 制定、审查在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支取薪酬的董事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在公司担任执 行职务并支取薪酬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设在人 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被提 名人员或者被考核人员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候选人、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 作。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每年公司的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一周内,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以经审计报告认定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 内部研究并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 式,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 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 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不便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 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 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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