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山东出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15:49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出版:山东出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
法律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知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进行确认。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记录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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