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规定亦同步停止执行。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
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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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于2002年1月30日在河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735505325T。 | 第三条公司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1000073550532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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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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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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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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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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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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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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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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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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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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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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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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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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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决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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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
规定。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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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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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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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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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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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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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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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应书面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请求,说明目
的,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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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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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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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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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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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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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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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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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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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
请司法程序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法律程序变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公
司被侵占资产。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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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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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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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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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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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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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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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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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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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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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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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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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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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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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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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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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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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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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交易日、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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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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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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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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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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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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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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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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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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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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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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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大会批准。 |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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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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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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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
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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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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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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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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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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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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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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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载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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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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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
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当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
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
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与承诺。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
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
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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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即“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
举董事席位数”;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或当选董事的
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情况时,公司应尽快
筹划新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表决,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
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
当分别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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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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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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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 第九十二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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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务。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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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
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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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一百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及经理层;公司董事、
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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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
(二)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
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事
项应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
层作出决定;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
(二)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
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应经党委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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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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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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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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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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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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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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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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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1年。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1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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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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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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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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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
事三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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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中至 | 与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并 |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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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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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买或出售资产、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赠与或受赠资产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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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
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
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金融机构融资、赠与或受赠资产,放弃权利
等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赠与或受赠资产,放弃权利
等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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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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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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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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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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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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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电话会议)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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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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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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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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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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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5
名,由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
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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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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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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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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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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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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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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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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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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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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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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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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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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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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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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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
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
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
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
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
的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3)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
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政策: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
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
性支出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
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
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的
比例。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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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
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政策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
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按以下程序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
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按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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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
2、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
会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
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
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
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 |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
并经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2、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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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核意见。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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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
形式)、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
信或微信)等方式进行。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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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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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至少一家报刊及交易所认可的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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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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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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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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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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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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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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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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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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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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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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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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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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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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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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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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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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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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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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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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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有关信息披露内容自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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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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