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002321):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46:13 中财网

原标题:华英农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4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规定亦同步停止执行。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相关事项前,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 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02年1月30日在河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735505325T。第三条公司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10000735505325T。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决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 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应书面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请求,说明目 的,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一条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一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此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 请司法程序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法律程序变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公 司被侵占资产。删除此条
  
  
  
  
  
  
  
  
  
  
  
  
  
  
  
  
  
  
  
新增一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交易日、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此条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大会批准。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 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载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 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当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 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 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与承诺。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 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 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即“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 举董事席位数”;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或当选董事的 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情况时,公司应尽快 筹划新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表决,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 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 当分别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第九十二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 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第一百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及经理层;公司董事、 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 (二)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 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事 项应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 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 (二)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 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应经党委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1年。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1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删除此条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 事三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中至与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并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新增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买或出售资产、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赠与或受赠资产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 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等 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金融机构融资、赠与或受赠资产,放弃权利 等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 (二)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金融机构融资、赠与或受赠资产,放弃权利 等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权限为: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此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电话会议)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一节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一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5 名,由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 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3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 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 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 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 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 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 的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3)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 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政策: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 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 性支出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 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 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的 比例。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的政策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 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政策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 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按以下程序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 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按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 2、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 会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 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 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 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 并经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2、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核意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 形式)、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 信或微信)等方式进行。删除此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至少一家报刊及交易所认可的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一条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零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有关信息披露内容自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实施。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根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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