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00088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55:41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中广核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1/10 | | | | | | | | | | |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制度流程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工作方式.........................5
第五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9
第六章 附则.................................................10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2/10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
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
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3/10 | | | | | |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程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现代企业文化;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4/10 | | | | | |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
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
相关事项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关情况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
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首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合理、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如有)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
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可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5/10 | | | | | |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
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6/10 | | | | | | |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
参加;
3.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4.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
方式公布;
(二)网络平台
1.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7/10 | | | | | | |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
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三)互动易平台
1.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
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投资者说明会
1.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8/10 | | | | | | | (五)分析师会议、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七)现场参观
1.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
访目的,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
2.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八)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九)其他
1.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适度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2.建立并维护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等组织良好的沟通关系;
3.组织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4.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
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9/10 |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特殊情况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证券与投资部具体承办投资
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定期检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二十三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内容,并如实做好登
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
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由证券与投资部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制
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
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 | |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版次:3 | 页:10/10 | | | | | | |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
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
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
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
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 | | |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