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000523):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年10月修订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01:38 中财网
原标题:红棉股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年10月修订版)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本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统称审计内控部门)对本公司及旗下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审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建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及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旗下企业)的审计内控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审计内控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内控部门。审计内控部门为公司负责审计工作的内部机构。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机制的要求。

公司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对旗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审计内控部门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公司党委(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审计内控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1-
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各内部机构、旗下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内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内控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鼓励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

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在任期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内控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内控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审计内控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年度业务计划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贷款或贷款担保情况的审计;(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2-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九)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审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十三)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第十五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围绕本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司按要求报送上级审计部,旗下企业按要求报送公司及上级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审计内控部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享有以下权限:(一)要求公司内设机构或者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公司的纪检、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八)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内控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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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内控部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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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应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纪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内控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就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内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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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内控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征求意见书面格式提交反馈意见。征求意见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随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送交审计内控部门。

第二十八条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内控部门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印发后,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内控部门。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上级审计部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其审计整改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建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

(一)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二)审计内控部门应当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题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班子成员年度三述的内容,并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审计部,旗下重点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内控部门,并-6-
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审计报告印发后,审计内控部门应当按要求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内控部门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主要采用审计整改会议的形式,部署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会议由审计内控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一般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公司其他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具体流程如下:审计报告印发后,审计内控部门负责草拟审计整改方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项提出审计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公司督办部门等;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各督办部门意见后,提交审计整改会议审议;审计整改会议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供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各督办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遵照执行,并作为公司及所属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依据。

根据审计项目类型、特点及实际工作需要,除了采用召开审计整改会议部署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方式外,还可采用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约谈等多种形式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旗下企业应当参照本公司执行,尽快建立审计工作整改机制。

第三十五条审计内控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登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动态更新,逐项销号。

审计整改台账一般应包括整改内容、督办部门、整改期限、整改目标、问题涉及金额、整改完成情况、各期具体实施的整改情况和成效等。

纳入绩效考核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内控部门按照公司绩效与薪酬管理委员会每月审定的审计整改情况登记审计整改台账;未纳入绩效考核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内控部门采取审计整改“回头看”、电话回访、审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及时掌握审计整改工作进度,并按季度更新审计整改台账。

第七章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内控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旗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听取旗下企业内部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推动旗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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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审计内控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对公司及旗下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内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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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原《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废止。

第四十三条旗下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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