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603520):司太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一)资产独立。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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