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培训合格证书,并且不得存在深交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应按照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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