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 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 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 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 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 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 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 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 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 况。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 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 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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