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0028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8号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以及不存在《18号指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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