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00244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十五条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问题回复,涉及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提问,相关主体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回复审核及发布。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的回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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