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设置与任职资格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条款规定由参与决 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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