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 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 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总会计师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第四条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 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记入工作记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 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 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相关当事 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 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沟通并提供相 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 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 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 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 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7、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8、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 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 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意见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上述与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 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 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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